本報訊 記者趙志鋒 通訊員趙向明 王瑞成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近日制定出台《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試行)》,這是全國首個省級檢察機關明確框定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規範性文件。
  實施辦法規定,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院黨組、黨組書記、班子其他成員、機關黨委、各黨支部、機關黨委書記和各支部書記履行職責範圍內的主體責任。其中院黨組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承擔政治領導、直接主抓、選人用人、整風肅紀、制約監督、領導支持和管理示範等7項責任;黨組書記、檢察長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負過問瞭解、督促檢查、告誡提醒、溝通彙報等4項責任。
  為確保“兩個責任”真正落到實處,實施辦法還規定,院黨組每年要對落實“兩個責任”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原標題:甘肅檢察明確廉政主體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22fgumx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